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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发布时间:2014-05-14 15:39:15

因车辆用途的擅自改变引发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将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保险金覆盖率超过保险人订立合同所能合理预计的概率,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种行为既不可预测,又不可控制,打破了保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平衡,此时,如继续按原合同的约定维持其法律效力,则对于保险人而言将显失公平。因此,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负有通知的义务,如被保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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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河事故咨询处理公司

主营:厦门交通事故咨询处理

经营模式:服务/其它